必搏体育刚刚“资质新规”重磅发布!明确业绩、人员、社保等要求!多处大调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获得感,结合资质许可有关规定和企业关注问题,对原审查要点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使用。
(一)工作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等信息,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依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在评审意见表中逐项填写是否满足要求情况,审查意见应明确清晰。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将把有关线索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认定。
3.企业信誉。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的企业,申请资质之日起前 1 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当期的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 级及以上(当期无信用评价的,采用其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连续两期均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采用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在多个省份具有信用评价结果的,以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结果为准)。“当期”是指申报前最近一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
4.质量安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的,申请资质之日(以“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中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准)起前 1 年,不得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 2 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企业近 3 年每年上缴公路工程增值税5000 万元以上。申报企业需提供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纳税清单及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以境外工程项目结算收入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按国内建筑业平均增值税税率(2%)计算增值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所在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以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或工程合同和业主提供的有关材料。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稿。
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银行(支行及以上)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或批复文件,单个银行最高年度授信额度近三年均不得少于人民币 5 亿元。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累加计算。
(一)年龄要求。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等需要考核认定人员]应为在职,60 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职称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认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职称证书应附带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截图或职称评审表或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职称评审认定文件。
(三)社保缴纳材料。应提供企业或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应将相应的在线核验途径予以明 显标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或银行转帐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在子公司缴纳社保、事业编制人员等不予认可)。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的企业,需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 3 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
1.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其专业和业绩(如有)须符合公路工程专业要求。企业申请 1 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 1 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以填报的“工作简历”认定;需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社保缴纳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如有要求)。特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还应主持(作为项目经理或总工)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业绩仅认定在部管理系统已审核发布的业绩,并提供系统项目信息截图。
2.企业经理(仅适用于特级资质)。工作经历以填报的“工作简历”认定;应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社保缴纳材 料。
3.财务负责人(仅适用于特级资质)。是指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经理。应提供企业任职文件、身份证明、高级会计师职称书、社保缴纳材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4.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对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必搏体育。应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含附带材料)、社保缴纳材料。
5.注册建造师。企业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并提供人员社保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须在“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中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人员信息,注册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息为准。
6.工程设计人员(仅适用于特级资质)。企业应具备公路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人员,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要求详见《公路工程设计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原则上以机械设备购买作为认定依据。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协议、设备说明书等。 应为设备购置全额,首付款不能作为依据。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一)业绩年限。标准中要求的“近5 年”或“近10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5 年或10 年期间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时间为2025 年7 月21 日,“近5年”业绩指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1.转包、违法分包、超越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存在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等级的建造师资格、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认可。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范围。
2.企业业绩(总承包业绩或合法分包业绩)仅认定在部管理系统已审核发布的已建业绩,并提供系统项目信息截图。联合体中标或联合体实施的项目,截图中应能体现企业实际实施的工作内容。 境外工程可不录入部管理系统,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和完工证明材料,以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部门等出具核实工实性材料文件,数量不得超过标准要求业绩总数的 1/3(有多类业绩的,每类业绩均不得超过 7 1/3)。
3.路基业绩改建、扩建业绩,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四车道改六车道,路基按完成里程50%折算;高速公路四车道改八车道按完成里程 100%计算。路面业绩达到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应结构层深度的(沥青路面不少于2 层厚度10cm以上,水泥路面厚度 22cm 以上),按实际完成的路面工程量计算(多层路面每层面积不累加)。除下述公路机电工程外:其他公路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公路机电升级改造工程可作为累计合同额指标业绩申报认定,但应同时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印章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6.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一)企业技术中心。应提供技术中心认定文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是指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34 号令)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应提供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8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科技投入。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企业近三年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三年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合计与三年营业收入合计的比率)。审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或科技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科技活动经费投入需满足比率要求。
(三)信息化建设。评审阶段,企业应提供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材料,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实地核查阶段,将根据《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信息化考评》进行考核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等。
1.陈述只能针对原有申报材料作出说明,不能更改申报 关键数据、增加新的业绩和设备或补充新的人员。
2.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一)工作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等信息,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依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在评审意见表中逐项填写是否满足要求情况,审查意见应明确清晰。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将把有关线索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企业信誉。新申请公路设计资质及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核定的企业,申请资质之日前 1 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当期的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当期无信用评价的,采用其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连续两期均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采用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在多个省份具有信用评价结果的,以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结果为准)。“当期”是指申请前最近一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
2.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认定。首次申请资质且无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的,以提供的企业实缴资本考核净资产。
4.管理水平。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行业甲级);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专业甲级);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专业乙级)。
5.质量安全。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申请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升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甲级的,企业业绩需包括至少2 项中型或1项大型业绩;申请公路行业甲级,企业业绩需包括本行业全部4个专业甲级(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对应的设计类型。具有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增项申请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甲级的,不需要提供企业业绩。
5.企业业绩仅认定在部管理系统已审核发布的业绩,应提供系统项目信息截图,截图中应体现项目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工作内容和竣(交)工时间。
6.如因政策调整取消原有工作内容,则不考核相应业绩内容,例如因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企业使用二级公路交通工程设计业绩的,不考核“收费”设计内容指标。
(1)申请公路行业工程甲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甲级的,相关人员的个人业绩应为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或拆除重建养护工程;除拆除重建养护工程外,其余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2)申请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乙级的,相关人员的公路专项养护工程类业绩可以认可。
(3)人员业绩应为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已取得批复)。同一公路设计标段上同一主导专业,仅允许作为 1 名相关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建设单位(业主)将同一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发包的,同一主导专业,仅允许作为 1 名相关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设计期间如发生人员变更,则以取得设计批复时的人员认定业绩。如因政策调整取消原有工作内容,则不考核相应业绩内容,例如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系统工程、收费系统、设备专业人员使用二级公路交通工程设计业绩的,不考核“收费”设计内容指标。
(4)人员业绩仅认定在部管理系统已审核发布的业绩,并提供能体现人员信息、设计批复时间的系统项目信息截图。
(5)申请专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应包含该专业设计类型的相关内容,如申请交通工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专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应包含交通工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设计内容。
2.社保缴纳材料。应提供近一个月企业或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应将相应的在线核验途径予以明显标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或银行转账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在子公司缴纳社保的不予认可)。其中,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参与资质申请的人事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材料,法定年龄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和社保领取证明。
4.毕业证书应附带该证书在学信网的相关核验材料(学信网中无法公开查询的,应提供学历查询验证报告);职称证书应附带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截图或职称评审表或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职称评审认定文件。
5.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3,且聘期不得少于 2 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公路相关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 10 年及以上。
1.主要技术负责人可以是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基本要求如下:在职1且年龄限 60 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时间大于 10 年(可累计计算);本人在完成该项目设计中所起作用应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具备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主要技术负责人可同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近1 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如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要求如下:年龄60 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非注册人员应从事公路工程设计实践 10 年以上。退休人员比例不得大于主要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数量的 1/3(含四舍五入取整后本数)。为进一步保证企业人员稳定性,因此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可通过返聘、技术咨询等方式参与公路工程具体项目建设。
2.主要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近1 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等。3.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应符合《公路行业相近专业对照参考表》要求,主导专业人员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考核,非主导专业人员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或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培训结业证书专业考核。
5.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无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须在“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中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人员信息并提供人员社保材料,注册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息为准。如作为主导专业人员使用,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申请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甲级的,桥梁、隧道专业人员的个人业绩,其大型业绩须符合《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对应的大型项目标准,中型业绩按其从业的公路项目(不必须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规模确定;非桥梁、隧道专业人员的个人业绩,均按其从业的公路项目(不必须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规模确定。
1.企业申请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需提供企业章程或合伙人股东协议文本复印件。
3.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申请材料作出说明,不能更改申报关键数据、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必搏体育。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全面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公平公正开展审查工作,在评审意见表中逐项填写是否满足要求情况,审查意见应清晰明确。
适用于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资质的申请和审查工作,审查指标详见附件 。公路工程乙级资质的申请和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质量安全。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一)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在部管理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模块中填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各有1 人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条件,且为非退休人员。
技术负责人的高级技术职称,公路或者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等;机电专业包括公路机电、交通工程、计算机、电子、通信等。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如同时作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时,应按相应要求提供材料,并部管理系统相应模块中勾选。
(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小于65周岁,包括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1.监理工程师。指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服务系统中完成注册(交通运输专业公路工程类)的人员,个人信息材料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账户在部管理系统中提前更新上传,在“监理工程师信息”模块中勾选,未注册者不予认可。
2.工程系列高工。专业包括公路工程、其他土建工程、工程机械等相关工程系列专业,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工程系列高工信息”模块无需填报,由部管理系统从“监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予以显示。
3.经会人员。指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公路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师专业包括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中级经会人员信息”模块无需填报,由部管理系统从“监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具有经会人员资格的人员予以显示。
4.其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指除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外的其他工程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该部分人员与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均在部管理系统“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填报,填报时务必填写高工、经会人员的职称、人员类型等信息,以便系统准确提取相关人员数量。
1.关于人员数量。资质条件中的人员要求是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填报的人员数量应充分考虑到审查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员流动情况,确保审查过程中仍能满足条件要求。企业中同时符合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多项条件的人员,在计算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数量时可相应重复计入,但在计算企业拥有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总数量时只计入1 次。
2.关于人员合同。企业与申请使用的人员之间应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非退休人员使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使用劳务合同。
3.关于证明材料。人员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或劳务合同、社保缴纳材料、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法定年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和社保领取证明等扫描件。其中,毕业证书应附带该证书在学信网的相关核验材料(学信网中无法公开查询的,应提供学历查询验证报告);中、高级职称证书(中级职称也可用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替代)应附带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职业资格信息或注册信息)查询平台截图或职称评审表或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职称评审认定文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等;社保缴纳材料指企业或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应将相应的在线核验途径予以明显标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或银行转账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在子公司缴纳社保、事业编制人员等不予认可),缴纳时长为申请前的3 个月。企业应对提交的人员社保信息认真核对,确保提交的社保真实准确、符合条件。
指个人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完成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绩(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该业绩对应的在岗时间应属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阶段且不少于施工工期的 1/2(机电工程监理业绩,在岗时间应为机电工程施工阶段且不少于机电工程施工工期的1/2),并已在部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截止登记,且同时所属工程项目已竣(交)工。
3.驻地监理经历,指在相关类别工程项目中,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的经历,在一级监理机构监理业务中任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经历不予认可。
在相应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新申请资质的,为近10 年内竣(交)工的监理业绩;延续资质的,为资质有效期内的在建或竣(交)工的监理业绩;延续未通过重新申请资质时,可使用原资质有效期内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业绩。上述业绩均应在部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近10 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 10 年期间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如:申请时间为2025年 7 月 1 日必搏体育,“近 10 年”业绩指 2015 年1 月1 日后竣(工)交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一)申请公路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其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可按部管理系统要求填写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并上传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扫描件。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资质的企业,当其具有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时,可同样按照前述要求操作。申请企业本身不具有上述试验检测资质,但其直接控股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 51%)具有的,除按上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同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质量检测机构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
(二)无上述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上传设备全额购置、清单、有效检校证书等扫描件。
六、企业信誉申请企业应信誉良好,参加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评价等级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关要求;未参加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应未发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评审时,专家将通过部管理系统核验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部管理系统核验是否存在公路建设领域内的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内是否有适用市场禁入惩戒措施的行为。
七、重大事项变更审查要求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完成登记后,通过部管理系统申请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情形详见附件2。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备、安全、信誉情况,业绩情况(附件1 中序号3)不再审查。
八、公示说明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在交通运输部官网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部管理系统“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公示”模块公示企业申请材料,公示时间7日。
九、企业陈述要求公示期间,企业可登录部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查询专家评审结论。企业如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许可机关提出陈述。陈述仅限于对申请过程中已使用的人员、业绩、设备等情况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补充说明,不得提交当次申请中未使用的新人员、新业绩、新设备等材料。
十、公告要求准予许可的,将在交通运输部官网进行公告。不准予许可的,可登录部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查询专家评审结论。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按照《公司法》办理注销登记,吸收企业申请承继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几家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按照《公司法》办理注销登记,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4.企业重组,即在上级部门(单位)同意或最高层级企业决策后,几家企业之间进行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承继的。
5.因企业改制等其他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改变,即企业最大的股东发生改变的,或虽非最大股东但对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